請大家要發言罵我的,可以到對方家裡喔!
這裡應該是開心的園地
大家是都有發言的自由啦!
不過我的朋友當然是站在我這邊了
講話就稍微激動一點的,這點請見諒阿!
要討論新秘一事的,可以上Verywed
我這裡不是做網路生意的,在這裡討論也沒法增加我的收入
還是不要麻煩大家還要大費周章的來這裡留言了!
對了,請大家不要任意Print Screen我Blog的圖檔,
再轉貼在公開的論壇喔
這樣還是違反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證據都已經保存留底囉!
還有,要來攻擊我拍賣沒報稅的人請您再讀一下稅法
其實那些文字也不太難
有唸過書的人應該都看的懂的
如果還是不認同
您可以請教國稅局
他們網站上也很多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啦
關於新秘小姐,在未經我的同意與授權
就擅自用我的名義進行捐贈一事已形成「偽造文書」罪,
此事已交與律師處理,所以不再回應了
我沒要求過林小姐退我訂金,也沒請他用我的名義捐款
從頭到尾,我要求的還是:請開立統一發票
如果您還是對個人工作室是否需要開立發票以及商業登記一事不明瞭的話
可以打電話問北市國稅局稽徵處喔!
之前有不只一個路人留言說要我把檢舉逃漏稅的機會讓給他,因為他失業很久了,很需要檢舉獎金
哈,我也很缺錢ㄟ,最近辦婚事花了好多錢,非常的窮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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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教室: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短漏報銷售額者,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強調,除針對上開行為加強查緝外,另呼籲民眾消費購物於付款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如營業人拒不開立統一發票,則請檢附相關交易資料向營業人設籍地址轄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
審查三科 |
營業稅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自98年4月1日起將全面清查臺北市公司行號辦理營業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轄區內公司、行號營業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 該局說明,為維護營業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掌握稅源並防杜逃漏,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逐家勘查臺北市公司、行號,查對申請登記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營業地址等事項,以及有無未辦登記擅自營業情形,並針對小規模營業人的實際營業狀況,查核查定銷售額是否偏低等情事,若有登記事項不合規定者,除通知儘速補辦設立、變更登記外,如有漏稅情事者,並將依法補稅及處罰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舉例如下: 一、甲君自行批貨在捷運站附近店面銷售服飾,已構成營業行為,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二、乙君獨資經營餐飲店,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而頂讓予丙君,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先自行查對,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設立或變更營業登記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另提醒因受金融海嘯或不景氣影響,致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營業人,記得申請停業或註銷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
審查三科 |
營業稅 |
承攬業務無論約定付款方式如何,均應於規定時限內據實開立發票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承攬各項工程、業務,無論約定付款方式如何,承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承攬合約之訂定,承攬人負擔完工義務及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負有工作完成驗收無誤後,依約付款之責任。此類交易承攬人即為銷售人,而定作人則為買受人,即使承攬工作實際由第三人執行,並約定買受人直接支付價金與該第三人,仍不改變承攬人對定作人負擔合約記載之完工義務及瑕疵擔保責任,承攬人仍應依法開立發票交付定作人。 該局查核甲公司承包乙公司位於國外展示會場之布置工程,雙方合約議定,甲公司負擔會場布置工程之按時完工、工程品質保證、瑕疵修補等責任,而乙公司將工程款直接匯與甲公司之國外配合廠商-A公司之帳戶內。經調查發現,甲公司雖將工程轉由A公司施作,但並未移轉對乙公司應負擔之合約責任,工程完工乙公司依約付款後,由A公司開立憑證與乙公司,甲公司未開立任何憑證,該局以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承攬工作轉由第三人執行、完工,係承攬人與該第三人間之交易,與承攬人與定作人間原訂立之合約並不相同,即使雙方約定定作人直接交付價金與該第三人,承攬人的履約責任並未改變,亦不能免除依法開立發票的義務,營業人於從事相關承攬交易時,須有正確的認知,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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